>关于协会  |  NEWS
首页 》关于协会 》协会概况

江苏省服务贸易协会章程

来源:省外包协会秘书处   阅读次数: 10845    发布时间:2022/6/6 14:28:58   作者:省外包协会秘书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江苏省服务贸易协会,英文名称为Jiangsu Association of Trade in Services,英文缩写为JATS

第二条 江苏省服务贸易协会是由江苏省重点服务贸易企业、服务贸易培训机构、中介咨询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江苏省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参照国际惯例,团结本省服务贸易企业,通过沟通信息,交流经验,搭建政企桥梁,开拓国际市场,提升企业能力,开展行业自律,促进会员在江苏服务贸易产业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

本协会与江苏省商务厅脱钩后,依法独立运行。

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行业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法律责任由本协会承担。

第七条 本协会会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华路5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省级服务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推介江苏省服务贸易方面的投资环境和发展情况,提高行业和企业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二)吸引省内各部门、各领域服务贸易相关企业、机构,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三)加强服务贸易发展动态研究与发布。收集、整理、发布国内外服务贸易行业的法规、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资讯,并定期分析和发布本省的行业信息;

(四)推进服务贸易重点领域发展、载体建设,优化市场布局,协调区域发展,推进对外开放,服务贸易规模不断扩大;推动服务贸易各行业、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增强企业的自我发展、自我保护和自我约束机制,相互交流,共同发展;

(五)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调查了解会员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接受会员的投诉,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

(六)举办适合会员需要的各种培训班、研讨会、讲座等,提高会员单位管理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

(七)编辑出版会讯、会刊、信息数据,维护、更新网站,为会员和投资者提供信息、咨询等服务。建设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市场等公共信息服务;

(八)组织会员单位参加国内外服务贸易推介及考察活动,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增强品牌营销能力,推广“江苏服务”品牌形象。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服务贸易知名企业、团体和中介机构的友好往来,促进江苏与国内外发达地区在发展服务贸易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九)组织各种形式的交流活动,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增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十)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和会员的委托事项;

(十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代表行业内相关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或者采取保障措施的申请,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成相关调查;

(十二)办理其他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江苏省服务贸易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协会的章程,自愿加入本协会。

(二)是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服务贸易行业企事业单位和科研单位、院校、及其它经济组织。

(三)从事业务必须与服务贸易产业有关。

(四)能够在本协会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并公告。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参加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四)对协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要求协会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给予帮助。

(六)有退会的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协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或者罢免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

(五)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七)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1次

本协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协会1/2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监事、会长、副会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业界具有一定影响和声望;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三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协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三)决定内设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五)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秘书长;

(七)向会员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秘书长,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二十八条  本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九条  经理事长或者1/2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至五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2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协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协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八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一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协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协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协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协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大会公布,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检查。

本协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行政办公和人员薪酬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第五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协会完成清算工作后,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共同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12月9日三届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